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,式消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,费纠纷中费

2022年11月,无效陈某为女儿在某商场游泳俱乐部报名价值26178元的俱乐亲子游泳课程,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)

近日,式消且搬迁距离超出协议约定,费纠纷中费该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原店将课程迁转至8公里外新址。无效2023年,

被告依据合同“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”条款及单方制定的退费规则,遭拒后诉至法院。涉案合同中“闭店不退费”条款属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,
晋安法院审理发现,要求退还剩余91节课时费用,法院支持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。签约110课时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。
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,仅同意退还半款。依法判决某游泳俱乐部退还消费者陈某剩余课程费用21656元。陈某因新址距离过远无法接受,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。